根據稅務法規定,人身保險費用及全民健保費用的扣除上限,人身保險費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NT$ 24,000,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無論是何種保險費用,都必須要
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77,000元(80,000元-3,000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其次要留意上限。台北國稅局提醒,保費扣除額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萬元。不過
每年每人可申報列舉扣除24,000元保險費 · 萬一不幸發生事故,身故保險金如果有指定受益人,則身故保險金在3,330萬元內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其中115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該局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