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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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 信託業法第25條 - 信託法信託業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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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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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 

關於信託- 信託業務簡介

「信託業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信託業法公布,確立信託業經營規範及監督機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信託登記規定及信託相關稅制於九十年間修訂,確立信託法制基礎 

法規內容-信託業法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信託相關法規- 銀行局全球資訊網

信託業法.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信託業設立標準.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