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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2﹞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
公務人員保障法為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核心法規,且除以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
這次保障法修正重點包含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強化公務人員實體保障項目:包括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條文內容 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有代理人
❖ 民國85年10月16日完成公務人員保障法共計35條條文,並在. 考試院設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司其事,遂於. 民國92年大幅修正,修正後之保障法全文計104條,有關公.
1) 1091005保訓會調整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