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然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
二、境內營所稅率:20% · 三、海外子公司盈餘2,000萬,匯回時,來源國扣繳稅率10% · 四、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
畢竟海外所得在個人的部分是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除了有670萬的免稅額外,如果您的綜所稅原本要繳的金額越高,相對來說海外所得需要課稅的機率就越低,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是比大
該局說明,民眾將境外之資金匯回,若非屬境外所得,是無須課稅的,例如: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之收回、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之資金、處分境外財產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