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所得稅法查核準則 - 個人綜合所得稅法
TWD 27.8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1﹞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 條
依本法第八十八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訂定. 發布,歷經三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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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3-1 條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第 3-2 條受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未分配盈餘之一部,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