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管轄 - 支付命令 駁回異議 - 支付命令查詢

TWD 31.04

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為何?如何為聲請?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被告為私法人,則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設 

債務人有數人分居不同縣市,此時該向何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管轄競合的 

支付命令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聲請支付命令須向債務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參照。此項管轄規定係屬專屬管轄,即使雙方有特別約定也不能排除。

支付命令與法院管轄

n 在法院中,最常見的專屬管轄案件就是所謂的「支付命令」,以數量來說是整體訴訟案件的3倍以上,在這類案件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專屬於債務人的自然人戶籍地、法人所在地 

專屬管轄

題示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如違背專 屬管轄之規定,即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及當事人權益,依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得以該確定 3 頁

想要聲請支付命令,應該要怎麼做?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