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額外註記的支票,支票日期兌現期限為自發票日起開始算1年,也就是說,舉例該支票上的支票日期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7日,則支票日期兌現期限為中華民國111年11月27日,在這 ...
若支票上特地記載了「到期日」,這個記載也會無效。 三、 支票的期限?超過期限 自發票日起算1年,未在1年內行使支票權利的話,支票的權利就會消滅,也就是
支票到期日1年內如果都沒有去兌換支票,則支票便失去效力,不能兌換。 不過支票的具體可以兌現的時間,會有「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2種情形。 小明在
這1年的期限要如何計算,讓小編舉例說明吧~ ~ 假設支票的發票日為108年12月16日,則自發票日起算 ,有效期限最後1日為109年12月15日(若有效期限最 後1日適逢
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到期日」只有匯票及本票才能記載,支票則一開始就被設計當作支付工具,原則上簽發之日即可領款,所以沒有「到期日」之規定。然而不知始於何時社會習慣上於
即期支票:是指支票上所寫的「發票日」和實際開立發票的日期是同一天,拿到這種支票,馬上就可到離家近的銀行申請支票兌現。 · 遠期支票:「
即期支票: 發票日與開立支票日期是同一天,拿到這種支票可以馬上向銀行申請兌現。 · 遠期支票: 發票日與開立支票日期不同一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