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支票背書辦法一、支票背書之通則(一)支票背書圖章之文字或簽名務與抬頭完全相符,否則須由發票人將票面記載之受款人加以更正,並須於更正處簽名蓋章。 (
又稱「禁背」。支票上若註明「禁止背書轉讓」,簡單說就是只有支票上憑票支付那欄的受款人才能夠兌現,且不可以轉讓給其他人領取。
背書就可以使執票人在票載到期日前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並使得取得者得證明該票據上的權利,票據的背書制度具有「權利移轉」、「權利證明」的功能。
執票人須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記名票據之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時,票據不得轉讓。 有平行線的支票不能領現金,僅能將支票存入往來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取款。
洪幼珍律師: 如果你在支票背後背書,依票據法要負背書人責任,亦即要依票據上記載的金額與發票人連帶負付款責任。債權人如果找不到你,可以在退票後對你及你先生起訴,要求你們
支票背書,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詞,指在票據上的簽名,票據所規定的權利由背書人轉讓給被背書人。支票背書的意思是,在支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的情況下,該支票就可轉讓給背面填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