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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1.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2.0 ; 2.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5.0 ; 3.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
勞動部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危害風險性質及規模大小,置甲種、乙種或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其中未滿30人者,不論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甲級/乙級技術士】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一般業/甲種/乙種/丙種/丁種】 · 技術士技能檢定總複習 · 特殊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甲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適用範圍.
課程對象: 1.甲種、乙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2.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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