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序, 法規名稱.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託證券商為客戶執行下單及再平衡
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所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如有經常性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即構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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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41號令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1 條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