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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
這意味著,如果丈夫欠了大筆債務,債權人可以「代位」主張妻子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把應屬於丈夫的部分拿來還債,反之亦然。 於是,「夫債妻還」和「妻債夫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不用還妻子個人的債務,妻子也沒有幫丈夫清償個人
所以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夫或妻其中一人欠債,債主是不能再用代位權之方式,向債務人的配偶追討債務,而若夫或妻想要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拋棄」時,債主
這次修法刪除民法一○○九條和一○一一條,恢復財產「一身專屬權」,夫妻以外的第三方,不得代位求償,杜絕債權人利用這項法條要求配偶替另一半還債。司法院官員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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