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57條說明:「繼承人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 簡單來說,限定
拋棄繼承逾期(超過三個月)忘記辦理怎麼辦?代書教您如何補救 拋棄繼承期限三個月,是如何計算的? 按民法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注意!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時,債權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便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報明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來爭取自身的權利。
如果繼承人不清楚遺產價值多少、不希望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此時除了拋棄繼承以外,還有另一個選擇,就是在3個月內聲請「限定繼承」,只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被
二、辦理限定繼承時效有多長? 根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
固然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看似必須3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然而此規定是「訓示規定」,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這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