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工資
預告的對象是勞工本人,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而終止契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資遣預告期間仍須給薪至離職日,若未預告則須補發預告工資。預告期計算
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依據本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
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依據本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2.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
(1)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預告期。 · (2)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預告期。 · (3)任職滿3年以上:30天預告期。